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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创新委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主体单位人员在科研活动中接触境外输入物品环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22-03-14

信息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3-07 10:06 


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科学研究行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单位规范有序的使用境外输入物品开展相关科研活动,及时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省、市及市领导重点部署,我委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的《深圳市境外输入物品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结合科研活动防疫实际,研究制订了《深圳市科技创新主体单位人员在科研活动中接触境外输入物品环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编制实施方案,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科技创新主体单位人员在科研活动中接触境外输入物品环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年3月3日

  附件

深圳市科技创新主体单位人员在科研活动中接触境外输入物品环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

  为从严从紧抓好我市科研单位及科研场所内使用境外输入科研物资相关活动的疫情防控工作,特结合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等科研活动防疫实际情况,编制防疫工作指引。如国家、省、市对有关场所内疫情防控流程、环节方面另有要求的,以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为准。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面临的严峻形势,根据我市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境外输入物品相关场所内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要求,牢固树立“拆包点就是风险点、拆包人就是重点人员”的认识,以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等境外输入物品及其存放场所、科研人员等为重点,实行全流程风险防控,压实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业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单位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在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等环节因外来输入因素引发新冠肺炎疫情的重大风险隐患。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指引的适用对象为我市涉及境外输入物品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业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单位;适用范围为与境外输入物品相关的通关、仓储、物流、拆包、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加工销售、废料处理等各环节。

  三、基本原则

  (一)分类分级。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主体、场所、人员等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指引、分级防控,做到精准有效、经济适用。

  (二)无缝衔接。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业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要与入境检验检疫、跨境运输、境内转运、投递、接收等环节做好衔接,确保全链条无漏洞、可追溯。

  (三)从严从紧。防控措施要按照人、物、环境“三同防”的要求一体落实防控措施,做到不留死角、不遗漏洞。

  四、防控措施

  (一)主体防控

  1.实行分类管理,动态梳理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业重点企业清单。其中,科技服务业重点企业为:境外输入物品涉及与人体密切接触且境外输入物品数量较大或者年均进口频次12单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

  2.实行物资分级管控,从严管理中高感染风险境外输入物品。主要包括:

  (1)高感染风险。可能直接沾染有人体血液、体液和分泌

  物的物品,如:齿科印模、义齿、牙具、牙模;其他组织、器官、

  骨科印模制品等。

  (2)中感染风险。需冷藏或冷冻的生物制剂、药品、食品及原料等物品包装表面。

  (3)低感染风险。一般的纸质材料、生活用品、器具等物品。

  (二)场所防控

  3.设置境外输入物品独立仓库,加强物资集中管控

  (1)新型研发机构、重点科技服务业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固定场所,作为境外输入物品独立仓库,在独立仓库对境外输入物品进行装卸、贮存、拆封等,并加强对该区域的消毒工作,每周对高频次接触的门把手、作业台、作业器具等物体表面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2)境外物品独立仓库应具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条件,方便实施收拆作业以及整体环境的消毒,应在明显位置配备流动水洗手设施或免洗手消毒液,制定规范操作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实行专岗专人管理制度,设置仓库明显标识,其他人员非必要不进入。

  (3)在境外物品独立仓库设置摄像头,实时监控在该场所作业的重点岗位人员作业及个人防护情况,并实现录像可查。

  (4)没有条件设置境外物品独立仓库的,应将境外输入物品放置在相对独立区域,避免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并在入库后对整个仓库进行预防性消毒。

  4.做好分类消杀,强化中高风险感染境外输入物品消杀

  (1)对于打开包装后保质期较短或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进行预防性消毒的货物,属于无尘车间生产制造的集成电路、精密仪器或经过特殊杀菌杀毒工艺处理的产品(原料),进行拆封加工时,原则上应确保当日距产品(原料)生产地离岸日期间隔8天以上,其他产品应至少确保产品(原料)自到岸日期起,已在常温下通风良好场所静置7天以上。同时,须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强化接触人员的个人防护。

  (2)对于中高风险感染境外输入物品,应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境外输入物品的内包装及其内容物,按批次进行核酸检测抽样采样,经预防性消毒后再进行生产加工。对于低感染风险以及其他可能受病毒污染的境外输入物品,有条件的,可按照同一国家同一供应商分别进行核酸检测抽检,抽检频次不少于1次/周。

  (3)科研活动使用的器具包装、铺垫物等垃圾进行消毒后,装入垃圾袋中于通风良好场所静置7天,再按生活垃圾其他类别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回收。

  (三)人员防控

  5.明确重点岗位,落实专岗专人。各单位科研人员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监测的个人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指引》要求,做好个人防护,防止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各单位应结合研究开发、检测检验和创业孵化等工作实际,明确具有较高风险的重点岗位,实行专岗专人、重点岗位人员动态清单制管理。重点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企业厂区(园区)、实验室等场所内,长期直接接触未经预防性消毒境外输入物品的搬运工、装卸工、掏箱工、拆包工、消毒人员、叉车工、库管、采样人员、垃圾清理人员、货单签收人员等。

  6.加强个人防护,切断物传人链条。应配足防疫物资,设立健康管理员,督促重点岗位人员按照属地防疫要求落实健康监测,督促作业人员切实做好个人防护。重点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做好以下防护工作:

  (1)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实施全名单管理。纳入名单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未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满14天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符合第三针加强针接种条件的,按照自愿主动原则“应接尽接”。

  (2)在岗期间,对于长期大量(大于12次/年)接触境外输入物品的人员,应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实施核酸检测2天1检。要离岗的,需满足脱离岗位14天且核酸检测3天2检(两次采样时间间隔24小时以上),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才可离岗。对于接触境外输入物品频率较低(小于等于12次/年)的人员,应主动申报,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在第1、4、7、14、15、21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的才可脱离重点岗位管理。

  (3)重点岗位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穿戴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作业环境会产生粉尘的建议穿戴KN95/N95口罩)、一次性医用橡胶或丁腈手套、一次性条形帽、护目镜/防护面屏,在不影响作业安全的情况下,穿戴一次性鞋套和隔离衣,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手触摸口眼鼻。原则上防护口罩佩戴时间不超过4小时,口罩脏污、变形、损坏或异味时应积极更换;更换口罩时应同时更换全部防护用品。重复使用的护目镜每次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消毒干燥备用,可用25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有效氯浓度为250mg/L-5OOmg/L的季铵盐消毒液浸泡30分钟消毒。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范合力。

  7.高度重视“外防输入”工作,深刻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做好个人防护对切断物传人链条的极端重要性。各单位应开展企业有关员工及科研工作人员防疫知识宣传活动,在生产作业和实验场所等区域张贴宣传标语,加强教育培训,引导企业员工切实做到戴口罩、戴手套、勤洗手、勤通风,必要时戴护目镜(防护面屏)、穿防护服(隔离衣),全面提高全员做好个人防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五、工作机制

  (一)压实主体责任

  按照“谁拆包、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业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深刻认识境外输入物品风险防控对“外防输入”的关键性意义,加大境外输入物品防控力度,确保境外输入物品在厂区(园区)和科研场所等场所内全流程防控安全。全市各级科技主管单位应会同海关、商务、教育部门,梳理形成科技创新主体单位清单,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及时上报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业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相关人员要落实个人防护,做好健康监测,制定境外输入物品流向台账,做好进货查验记录、投料记录、出厂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建立重点岗位名单,跟踪重点岗位人员个人健康状况。境外输入物品涉及医疗器械、邮件快件的,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市场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指引执行。

  (二)组织科技抗疫

  全市各级科技主管单位应会同海关、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主动搜集疫情防控一线需求,成体系布局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工作。近期聚焦远程检疫、快速检测、环境消杀等重要环节,集中优势科研力量,形成攻关合力,加速技术攻关。各科研单位及科研人员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科研部署,勇挑重担、敢于担当,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以应用为标准,突出防控急需,为一线疫情防控及治疗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三)强化精准服务

  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业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人员规模不一、研发活动不一,境外输入物品种类繁多,各区应将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纳入应检尽检的免费检测范围,各街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防疫物资、集中疫苗接种、集中核酸检测等方面主动了解需求,及时提供贴心服务。

  六、应急处置

  (一)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应急处置

  一旦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通知,科技创新主体单位应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根据要求及时对相关货物进行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对可能接触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同时组织对涉疫境外输入物品样品进行溯源调查,加强涉事境外输入物品追溯管理,最大限度控制疫情传播风险。

  (二)出现健康状况异常人员的应急处置

  境外输入物品相关工作区域一旦发现确诊病例或疑似新冠肺炎的异常状况人员,科技创新主体单位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单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人员作业和出现的区域及其使用的境外输入物品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如有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同时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区域,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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