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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住院病历复印流程,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案管理条例》2013版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22年6月修订)等法规,现对我院住院病历复印做如下规定:

一、病历与病案的定义

在院病人的病历称“病历”,也称“在院病历”;归档到病案管理科的病历称“病案”,也称“出院病案”。

二、“在院病历”复印的规定

1.在院病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复印“在院病历”时,经主管医生或护士确认后,由科室医生或护士带病历原件,陪同患者或其直系亲属(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具体规定参见本规定第四条)到病案管理科复印,复印后病历复印件上应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公章,并按有关病案复印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2.已被复印的“在院病历”原件上,应及时加盖“已复印”章,且不允许再做任何修改或更换。不得将“在院病历”带离医院或将“在院病历”原件交给患者或家属直接去复印。

3.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法医鉴定等机构复印“在院病历”时,须向医务部提出复印申请,并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规定参见本规定第四条)。

三、“出院病案”复印的规定

1.“出院病案”的复印,在患者出院后 10 个工作日,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具体规定参见本规定第四条)到病案管理科办理,并按有关病案复印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2.便民服务一:病案复印邮寄业务
患者在办理完出院手续后当日即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规定参见本规定第四条)及结算发票到病案管理科申请病案复印邮寄服务,符合复印条件的患者按规定交纳病历复印费、邮递费,填写特快专递申请单,病案复印件自办理特快专递手续后15日左右可到达。

3.便民服务二:病案复印提前验证
不需要病案复印邮寄服务的患者在办理完出院手续后当日即可,与代理人一同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规定参见本规定第四条)及出院结算发票到病案管理科,提前查验身份证原件,待十个工作日后, 再由代理人办理病案复印。

4.便民服务三:扫描二维码网上预约复印病案。

5.本院工作人员,为自已或代朋友复印病案的,需提供患者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具体规定参见本规定第四条)。

6.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法医鉴定等机构复印“出院病案”时,须向医务部提出复印申请,并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规定参见本规定第四条)。

7.住院患者未提供身份证号码的不予以提供病案复印(儿童、三无人员等除外)。

8.住院患者出院时未结算医疗费用,导致恶意欠费的应提供还款计划及担保人,方给予以提供病案复印。

四、“在院病历”与“出院病案”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以下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是指: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护照)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提供患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提供患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原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原件(户口本)。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原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以及近亲属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公安、司法机构:提供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